自動駕駛技術蓬勃發展 如何保障數據收集合法化?
發布日期:2021-01-20 瀏覽:
“汽車互聯網”的迅速發展意味著智能汽車是汽車行業的未來。中國的目標是,到2025年,自動駕駛汽車占新銷售的50%。2020年3月10日,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宣布了“汽車駕駛自動化分類”國家標準,該標準將于2021年1月生效。它根據駕駛員控制車輛所需的輸入程度對自動駕駛級別進行分類。
自動駕駛汽車(AV)依賴于大規模數據收集,包括個人和技術信息。在中國,缺乏有關數據合規性的具體法律法規,這為視音頻開發商帶來了許多問題。
收集,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
中國沒有關于個人信息的專門立法。但是,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20年10月發布了一項關于個人信息的法律草案,該法律草案將很快定稿并頒布。對于普遍的法律,法規和規則,“個人信息”有不同的定義。根據《網絡安全法》第76條,它是指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可以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,無論是單獨使用還是與其他信息結合使用。
視音頻技術通常涉及使用收集的信息(例如,分析車輛故障或事故)來降低駕駛風險。因此,有必要與其他公司合作,但是這可能導致數據泄露。
“信息安全技術-個人信息安全規范”(于3月發布,此后稱為“規范”)中使用的定義與第76條中的定義相似,但進一步分為生物識別信息和敏感信息。信息是否可以識別人是確定其是否屬于個人信息范圍的關鍵。
根據《網絡安全法》和《規范》,收集個人信息需要獲得受試者的授權和知情同意。不應通過欺詐,欺騙或操縱來收集信息,也不應隱藏收集此類信息的功能。
收集敏感信息需要明確同意。但是,為了收集生物特征信息,收集者還必須單獨告知受試者該信息的目的,方法和使用范圍。根據規范,汽車服務提供商不能存儲生物特征信息。如有必要,應在收集終端上獲得它。一旦確定了受試者,汽車服務提供商應收集生物特征信息并將其刪除。
盡管汽車服務提供商可以通過事先授權獲得明確同意,但是通常沒有方法為駕駛員操作車輛時獲得的信息獲取授權。汽車服務提供商應避免制定全面的授權計劃,而應指定在各個階段收集哪些數據。他們應為駕駛員提供可訪問的退出機制,或提供更改其隱私首選項的選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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